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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检测

欧盟RoHS 1.0:2006年欧盟立法制定一项强制性标准RoHS指令,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目的在于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


欧盟RoHS 2.0:2015年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 对 RoHS 2.0 (2011/65/EU)附录 II 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 RoHS 2.0 列入附录 II 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2022年6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其立法公众咨询平台“有你说”发布了一项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立法动议(Initiative)。欧盟委员会经过技术评估,动议将四溴双酚A(TBBP-A) 和中链氯化石蜡 (MCCP) 添加到RoHS指令的限制物质清单中。如果该动议顺利被采纳, 包括之前已经存在的10种受限物质,RoHS指令的附件II里的受限物质将增加至12种。


根据授权法案的立法流程,欧盟委员会在咨询专家组意见后着手准备法案的草案,并提供给公众及利益相关者评议。该动议所涉及的法案计划在2022年第4季被正式采纳成为RoHS指令的修订案。以下是动议的状态:准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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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提供RoHS完整测试服务,包含化学湿式分析、XRF筛选、RoHS产品符合性评估、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CCL提供完整性China RoHS服务,包括确认产品是否属于中国RoHS管辖产品范围、检测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在产品上做标识、有毒有害物质表设计、China 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CCL提供加州RoHS测试服务、加州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韩国 RoHS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CCL 提供RoHS测试服务、 韩国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日本RoHS JIS C 0950:2008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日本新版工业标准法令 JIS C 0950:2008 已于 2008年1月21日制订完成,于2008年7月1日起生效。而旧版 JIS C 0950:2005 则有6个月的缓冲期至7月底,将于2008年7月31日作废。
该标准规定了七大类电子及电气设备 ( 个人计算机、冷气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 ) 中的特定化学物质 ( 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 ) 的含有标识方法。参考值是与EU ROHS是一致的。
JIS C 0950:2008 和旧版的主要差异在于排外项目和标识部分的修改。
排外项目:同样列于附录B下的排外项目,由原订的25项新增为29项,每一项的叙述更为详细。
新版标识:新标准只有关于超过有害物质质量百分比含量参考值的产品的橙色标志,而完全剔除了旧标准里的绿色标志。
受管制的七大类产品的特定化学物质未超出参考值或属于豁免项目范围,可以依据另外的文件《J-Moss绿色标志指南》自愿为产品申请新版绿色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