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加拿大政府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年》(CEPA 1999)第71条发布了一项通知(Notice),要求加拿大企业提供有关在2023日历年内生产、进口或作为单独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信息。报告要求适用于通知中列出的312种PFAS化合物。
1. 以下情况需要提供信息进行报告:
生产总量超过1000g(312种PFAS物质);
进口总量超过10g(293种PFAS物质),或进口总量超过100kg(26种+13种PFAS物质),如其单独存在,或在混合物、产品或12类特别指明物品类别中超过1ppm;
进口总量超过100kg(312种PFAS物质),其存在于12类特别指明物品类别之外的物品中浓度超过1ppm;
使用总量超过10g(312种PFAS物质),单独使用或在制造混合物、产品或制成品时浓度超过1ppm。
2. 上述提到的12类特别指明的物品
(i) 拟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或为其使用的;
(ii) 拟与个人粘膜接触的;
(iii) 按预期使用的方式使该物质可被吸入,或与个体发生皮肤或口腔接触;
(iv) 炊具,或拟直接接触已加热食物或饮料的烹调或上菜用具;
(v) 食品包装材料,包括用于或可能直接接触食品或饮料的单杯/一次性碗、盘、杯、其他餐具,以及食品罐和盒盖衬垫;
(vi)可重复使用的食物或饮料容器;
(vii)食品加工设备,包括在包装和分销之前与食品或饮料接触的传送带、托盘、大桶、喷嘴、模具和切割机;
(viii)服装或鞋类,包括救生衣、个人漂浮装置和其他安全服装;
(ix)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
(x)拟供个人使用的家具、床垫、靠垫或枕头,PFAS物质含有在泡沫或皮革或纺织纤维、纱线或织物中;
(xi)拟供个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强化地板,或地板的泡沫衬垫;
(xii)PFAS物质预计将从制品中释放;
3. 该通知不适用于以下物质,其单独存在,或在混合物中,在产品中或在配置品中:
(a)仅在加拿大过境;
(b)供私人使用;
(c)拟用于实验室分析、科学研究或作为实验室标准品;
(d)属于《危险废物和危险可回收材料跨境流动条例》所指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可回收材料,或包含在其中,并根据本条例签发的许可证出口或进口;
(e)是或包含在根据《病虫害防治产品法》注册的病虫害防治产品中;
(f)是或包含在根据《肥料法》注册的肥料或补剂中;
(g)是或包含在根据《饲料法》注册的饲料中;或
(h)与根据《种子法》注册的种子混合或附在种子上。
同时,本通知也不适用于符合微型企业定义的任何个人或类别的人。
当被需要报告时,相关报告信息需要在2025年1月29日之前通过加拿大环境和气候变化单一窗口(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hange Canada’s Single Window)报告系统提交。在报告截止日期之前,可以要求额外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