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12月31日,欧盟正式发布了双酚A禁令(EU)2024/3190,于2025年1月20日起生效,并对(EU)No 10/2011做出修订,废止了(EU)2018/213法规。
全面禁止双酚A及其盐类
禁用范围包括所有与食品或饮料直接接触的材料及物品:金属罐涂层、可重复使用塑料瓶、饮水机、厨具等;实际材料包含粘合剂、橡胶、塑料、印刷油墨、硅胶、清漆及涂料等
豁免条款,仅在符合附件II(表1)的特定用途下允许使用
表1 允许特定用途的双酚A和其他有害双酚类物质及双酚衍生物清单
物质编号 | CAS号 | 物质名称 | 材料类型 | 用途 | 要求 |
151 | 80-05-7 | 双酚A | 清漆和涂料 | 作为液态环氧树脂的单体或起始物,用于制造容积大于1000升的自承式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 向食品中的迁移量不得检出。终产品在首次与食品接触前应进行清洗和冲洗 |
塑料 | 用于制造滤膜用聚砜树脂的单体或起始物 | 向食品中的迁移量不得检出。终产品在首次与食品接触前应进行清洗和冲洗 |
禁止使用其它有害双酚及双酚衍生物
除EC 1935/2004第9条规定特殊用途授权以外,禁止使用双酚A以外的有害双酚及双酚衍生物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授权条件下也应符合附件II,且不得含有任何残留的双酚A。
适用“双酚”和“双酚衍生物”定义的物质的化学结构如下表
(A)Bisphenol structure双酚类 | (B)Bisphenol derivative structure双酚衍生物类 |
(EU)No 10/2011的修订
删除了(EU)No 10/2011正面清单中的No 151(CAS No 80-05-7双酚A)和No 154(CAS No 80-09-1双酚S)并在第6条“未纳入正面清单的豁免”中加入:作为对第5条的豁免,双酚A(CAS No 80-05-7)和属于本法规(EU)2024/3190定义范围内的其他有害双酚及双酚衍生物,只能用于制造符合该法规的塑料材料及物品。
符合性要求:
为了验证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7/625第34条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
在选择验证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不含双酚A和其他有害双酚及双酚衍生物,或向食品中迁移这些物质不超过指定的检测限或特定迁移限的方法时,适用以下附加规则:
1. 如果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参考实验室(EURL)已经开发或推荐了一种方法,应使用此方法;
2. 方法的检出限应为1 μg/kg,除非附件II或点1建议的方法中规定了不同的检出限;
3. 为验证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制品不含双酚A和其他有害双酚及双酚衍生物,应使用提取法进行测试。
过渡期要求:
一次性食品接触制品
l 可销售至2026年7月20日
l 特殊用途(如保存水果、蔬菜、加工水产品的容器,或金属外表面有涂层或清漆的产品)可延至2028年1月20日
l 过渡期后仍可灌装食品并销售直至库存耗尽(12个月内)
重复性使用制品
l 首次投放市场截止至2026年7月20日,库存销售期至2029年1月20日
l 专业食品生产设备允许延至2028年1月20日